(2017)辽02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李贵斌、王玲云、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李贵斌,王玲云,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226526。法定代表人:都基敏,行长。被告:李贵斌,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王玲云,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阁里45-1-6-1。法定代表人:吴建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李贵斌、王玲云、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