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艳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艳琼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383号原告: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成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卓轩,女,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金艳琼,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艳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金额9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105.49元,现退还原告4080.49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