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双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157号罪犯韩双福,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左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双福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附加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该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为2012年4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被执行机关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功五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15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但该犯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八个月。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及监管干警的证实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属于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双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九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明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