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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997南通开发区袁峰钢绳辅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星火钢丝钢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开发区袁峰钢绳辅料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星火钢丝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袁峰钢绳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竹行街道大安村15组。法定代表人:施锦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星火钢丝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竹行街道竹东村。法定代表人:沈彬彬,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袁峰钢绳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星火钢丝钢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袁峰钢绳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91执9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林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