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正发与吴金亮、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发,吴金亮,钟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91号原告:刘正发,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吴金亮,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钟利华,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发诉被告吴金亮、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发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正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刘正发负担。审判员 曾泳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