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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正发与吴金亮、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发,吴金亮,钟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91号原告:刘正发,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吴金亮,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钟利华,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发诉被告吴金亮、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发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正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刘正发负担。审判员  曾泳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