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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燕、史家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燕,史家务,郑月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188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系该社的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左,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燕,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史家务,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郑月媚,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史家务、郑月媚的起诉。本院认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史家务、郑月媚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史家务、郑月媚的起诉。审判员  林月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笑笑执行申请提示本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