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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少生与杨梦、禹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生,禹楠楠,杨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738号原告:刘少生,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禹楠楠,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杨梦,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少生与被告禹楠楠、被告杨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少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少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少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妍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