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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军与绥中县前所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绥中县前所中心卫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716号原告:马军。被告:绥中县前所中心卫生院,地址:绥中县前所镇城内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峰,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文,系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镜,系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军与被告绥中县前所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马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缴纳保险诉求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审 判 长  安力平审 判 员  刘国荣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琳晗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