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陶权、李联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权,李联德,吴凤珍,李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陶权,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李联德,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吴凤珍,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李济忠,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本院立案执行的陶权申请执行李联德、吴凤珍、李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李联德、吴凤珍、李济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