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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剑长、王进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长,王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黄剑长,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执行人王进发,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黄剑长和被执行人王进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981民初4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进发的福安市阳头农村信用社(账号:62×××63)的存款13351.5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剑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进发在福安市阳头农村信用社(账号:62×××63)存款13351.56元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6)闽0981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