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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静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静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336号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傅真杨,总经理。被告:王静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真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静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666元、违约金5,76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鹤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装修,预算价格113,337元,合同价确定为106,666元。合同第7.8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开始施工。2016年1月18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确认增加项目53,381元,减少项目11,442元,打折后确认增加工程款32,300元,故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966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完工并撤场,之后一直通知被告验收,但被告不验收,后来被告自己搬进去住了,但尚欠工程款6,666元一直未付。2016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通知函,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前付清尾款6,666元,但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预算清单、增加项目清单、减少项目清单、通知函。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履行。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余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金额,鉴于被告已付清绝大部分工程款,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将被告应付违约金调整为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静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66元;二、被告王静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三、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上海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王静德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亮亮审 判 员  刘 姗人民陪审员  黄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