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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1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王炳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王炳发,李永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76号。被执行人:王炳发,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永芝,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炳发、李永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