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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金军、王朝来诉张开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军,王朝来,张开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军,男,汉族,1962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南丰镇倪堂行政村胥王庄。申请执行人王朝来,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开印,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耐中行政村耐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军、王朝来与被执行人张开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郸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开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金军借款现金175000元。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开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2月20日,向张开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张开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2月20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张开印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经查被执行人张开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4、2017年3月31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张开印无房产登记信息;5、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询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6、之后在总对总网络查控多次提起查询,均无财产信息。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张开印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赫丙用审判员  韩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