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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志宏诉被告魏轲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宏,魏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770号原告:高志宏,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魏轲,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原告高志宏诉被告魏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高志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710元,减半收取计5355元,由原告高志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