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志宏诉被告魏轲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宏,魏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770号原告:高志宏,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魏轲,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原告高志宏诉被告魏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高志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710元,减半收取计5355元,由原告高志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