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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成顺贸易有限公司、邢一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成顺贸易有限公司,邢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130号申请人:邯郸市成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路村营乡路村店村。法定代表人:柳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邢一美,女,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申请人邯郸市成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一美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成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一美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俎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