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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焦晓兰与聂玲彬、黄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晓兰,聂玲彬,黄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焦晓兰,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聂玲彬,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晓,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晓兰与被执行人聂玲彬、黄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玲彬名下财产,因另案查封,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晓银行存款45000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