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靳士阶与高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士阶,高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唐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3号原告:靳士阶。委托代理人:刘涛,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淄博张店新正法律,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国先建,总经理。委托代理:唐彬,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现住,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士阶诉被告高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士阶于2017年7月17日以与被告高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士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士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靳士阶负担。审判员 蒋中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