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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谭某与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扈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982号原告:谭某,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扈某,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谭某与被告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