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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射阳县金刚静电喷涂粉末有限公司与陆洪祥、王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洪祥,射阳县金刚静电喷涂粉末有限公司,王亚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洪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射阳县金刚静电喷涂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合东居委会一组(三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远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芳。上诉人陆洪祥因与被上诉人射阳县金刚静电喷涂粉末有限公司、王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陆洪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洪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晓东审 判 员  朱宝华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宏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