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麦良与冯俊奇、赵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麦良,赵娜,冯俊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李麦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娜,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冯俊奇,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娜、冯俊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麦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麦良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赵娜、冯俊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麦良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赵娜、冯俊奇处执行回案款282506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李麦良。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