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艳红与叶文江、叶文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艳红,叶文江,叶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于艳红被执行人:叶文江被执行人:叶文祥本院在执行于艳红与叶文江、叶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闵广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