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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亭、黄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亭,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吴亭,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黄海,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吴亭与被执行人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海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多次查询银行,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黄海名下的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祥苑6#楼1701单元已被本院拍卖,罗源湾滨海新城商业街B区5#楼31号店面及罗源湾滨海新城商务中心3#楼2107号已处理完毕;罗源县蓝波湾小区4#楼401单元正在拍卖中,但由于系列案件申请人众多,无法足额受偿。鉴于执行期限已过长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