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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庆荣与于晓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荣,于晓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1223号原告:赵庆荣,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371324198707059822被告:于晓章,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371324197308060071原告赵庆荣与被告于晓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晓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庆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400元,共32400计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以现金方式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分,该笔借款约定2016年11月14日前还清本金,且约定逾期未还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分文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于晓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晓章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4月份借原告赵庆荣30000元,后经催要未归还,于2016年10月29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赵庆荣人民币共计(30000)大写叁万元正,限于2016年11月14号前还清,逾期未还,同意诉讼于法院,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于晓章身份证3713241973080××××1电话170××××7816年10月29号”。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晓章未予归还,后被告去向不明。2017年4月13日,本院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定,均经庭审审查后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荣与被告于晓章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于晓章应当偿还原告赵庆荣借款。被告于晓章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利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晓章偿还原告赵庆荣借款3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于晓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胜文审 判 员  崔 勇代理审判员  尹纪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淑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