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翠珍与刘明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翠珍,刘明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3604号原告:毛翠珍,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高在斌,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明秀,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刘明强,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毛翠珍诉被告刘明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在斌到庭,被告刘明秀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刘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宇随被告生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正月二十六日由父母包办订立婚约,同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生理缺陷疾病不能生育,经多方求医治疗有所好转。1997年10月13日生育儿子刘宇。婚后初期感情一般,还能凑合着生活,孩子出生约3个月后,被告的病情复发,难以根治。为给被告治病耗费尽了家中全部积蓄,并欠外债。2000年被告被其父亲打伤,致其残疾。被告以及其父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曾三次喝农药未遂。无奈之下,原告于2006年1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2015年5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诉。撤诉后被告不但不与原告沟通,反而电话辱骂,导致原告再次去内蒙打工一直未归。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不明确;3、原告诉称许多事情不属实,被告不存在生理缺陷,被告家里的人经常打骂原告也不属实,原告也没有喝农药自杀过。2015年原告撤诉后,被告根本不知道原告的电话,更没有打电话给原告。虽然原被告分居多年,但还有感情,希望与原告继续过下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甚好。于1997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宇。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但婚后感情较好。后虽然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已生育有一子,且被告认为夫妻间有感情基础,真心想与原告和好。以后被告如能多关心原告,双方多交流沟通,对妻子忠实,疼爱儿子,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翠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