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改杰、夏伟亚末到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改杰,夏伟亚末到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朱改杰,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夏伟亚末到庭,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改杰与被执行人夏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558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改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经法院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存款信息,公安无车辆信息,在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夏伟亚的楼房,现在评估拍卖之中,被执行人夏伟亚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夏伟亚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5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