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吴永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吴永锡,贾春仙,吴晓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979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周幸福,系原告员工。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经营场所:义乌市长春五街**号。经营者:吴永锡。被告:吴永锡,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贾春仙,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晓涛,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金华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吴永锡、贾春仙、吴晓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为54431.46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吴永锡、贾春仙所有的以其最高额抵押在原告处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南路627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691、b000046**;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5)第36-103**号】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吴永锡、贾春仙、吴晓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凌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吴永锡、贾春仙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599300保08684),合同约定二被告为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与原告在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700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吴晓涛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599300保09793),合同约定被告吴晓涛为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与原告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625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吴永锡、贾春仙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599300物02908),合同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691、b000046**;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5)第36-10306号】为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与原告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内发生的人民币1**万元最高主债权限额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175万元。上述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等条款也作了约定。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599300借13589),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本金105万元用于归还转贷资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15日,年利率为6.6%,逾期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同日,原告依约将贷款人民币共105万元发放给了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但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从2016年10月21日始未按约支付利息,现该笔贷款已逾期,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吴倩饰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及利息54431.46元(已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吴永锡、贾春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南路627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691、b000046**;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5)第36-103**号。债权数额17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永锡、贾春仙在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被告吴晓涛在最高额6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