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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8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赵新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赵新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8926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良,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苗,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以下简称丰台房屋经管供暖设备所)与被告赵新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台房屋经管供暖设备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良,被告赵新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台房屋经管供暖设备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对方支付供热费809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丰台房屋经管供暖设备所为被告赵新苗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八里4号楼l门1402号(以下简称晓月苑1402号)房屋供暖,但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交纳2014年11月至20173月的供暖费,故向贵院���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赵新苗辩称:我系晓月苑1402室业主,2014年-2015年度自试供暖开屋内暖气就是冰凉的,我父母基本每天都拨打市供暖维修电话和负责本小区公司电话进行报修,一开始维修人员都是上门放气放水,但是这种方法只能让暖气持续热半小时左右就又恢复冰凉了,这种简单放气放水一直没有解决暖气冰凉的现象,后来维修人员将本层热力井里因为当年改造安装热计量器拆掉的两截圆形管子重新安装上并且将我家客厅和大卧室暖气片上安装了自动放气阀,我家暖气才恢复了热度,但此时已当年的12月下旬了,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每次报修后除了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没有任何人过问过我家暖气不热的事,并且本层三户都是相同情况,互可以证明。2016-2017年度正式供暖开始后3天也就是2016年11月18日下午,之前人员在我家大卧室暖气片安装的自动放气阀崩了,暖气片里的水瞬间开始喷,当时家里只有我父亲一个老人在家,他立即拨打了报修电话,此时我壁邻居正好到我家,看到此种情况帮助关了本层热力井总阀门,跑水暂时止住,又过了一会维修人员才上门维修,将跑水暖气片重新安装了新的自动放气阀,暖气恢复正常,但此时我家大卧室实木地板上已经积了1公分深的水,而且都是混着冲刷的暖气片后面附近墙皮的白色乳胶漆的白色的水,床上物品包括床下存放物品全部湿了,导致我们当天夜里都是后半夜处理完在客厅休息,后续过程隔壁邻居帮助扫水,可以证明此事,事发后我给锅炉房打了电话,但是时至今日也没有任何人过问过此事。事后我家跑水的实木地板就有变形起鼓现象,卧室房门一直关不上,后来进行了部分地板更换才恢复了正常,暖气片墙后被跑水冲刷的墙皮一直保持当时的现状没有维修,可以上门调查取证。期间有供暖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催我缴费,我也陈述过以上情况且明确表示只要合理解决我会立即缴费,2015-2016供暖正常我可以先交,但是其工作人员说不跨年度收费,让我和隔壁邻居写说明,我们说明都写了,但是此事再无人过问,到现在不了了之了。2014年度以前本人都是每年十月就会主动缴纳当年的供暖费,信用极好,由于以上情况发生导致我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且遭受了严重损失一直没到相应的解决,才有未及时交费现象的发生。本院认为:原告丰台房屋经管供暖设备所为被告赵新苗居住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丰台房屋经管供暖设备所为被告赵新苗提供供暖服务后,被告赵新苗应当缴纳供暖费,故对原告丰台房屋经管供暖设备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新苗所称由于原告丰台房屋经管供暖设备所为其家中暖气安装的放气阀损坏导致其家中财产损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新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8098.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新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傅晓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凯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