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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从义与淮南市鑫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架业分公司、朱正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从义,淮南市鑫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架业分公司,朱正东,王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49号原告:周从义,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市鑫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架业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赵店村。被告:朱正东,男,40岁,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涛,男,40岁,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从义与被告淮南市鑫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架业分公司、朱正东、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从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从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