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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小往与李国军、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往,李国军,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苏小往,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兴化市李中镇工业集中区3号,组织机构50864068-5。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总经理。苏小往与李国军、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2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李国军欠苏小往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损失10000元,约定于2016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诉讼费4593元由李国军承担。”因李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小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国军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李国军能够到案接受调查,但其在本案执行之前已负多案到期债务未能履行。除李国军名下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1组119号自建农村住房(已另案查封,但按现行政策、法律规定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一幢、其在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内90%股权(已采取冻结措施)、苏F×××××车辆(本院另案已查封,且实物去向不明)外,未发现其还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14日,本院以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李国军所负本案债务提供执行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依法裁定追加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除其位于兴化市李中镇工业集中区面积为17456.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在建房屋及设施外,未发现其还有银行存款、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该在建房屋及设施因工程建设纠纷目前正在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当中。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514593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申请书、追加裁定、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苏小往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其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国军、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本次执行中,虽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军、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财产,但因政策、法律、虽查封但未控制、虽控制但存有权利纠纷等客观情况,本案暂不具备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置的条件。在未发现且申请执行人苏小往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国军、江苏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苏小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