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余渝秦孟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孟翔,余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263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恒昌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59260000H。法定代表人:石早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孟翔,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渝,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孟翔、余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