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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彪建筑设备租赁站,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黎伟华,章京云,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037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彪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天苑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彪,职务总经理。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磬安县安文镇海螺街73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敢,职务总经理。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二十里铺村镇二十里铺村南2号楼负责人:张哲华,职务总经理。被告:黎伟华,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现住江西省崇仁县。被告:章京云,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生,现住江西省崇仁县。第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徐欣华,职务总经理。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黎伟华、章京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彪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4119元,减半收取计7059元,由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