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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德保与泉州市丰泽星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保,泉州市丰泽星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479号原告:刘德保,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泉州市丰泽星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北路大铭新村4-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1661762Q。法定代表人:高春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德保与被告泉州市丰泽星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起诉在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闽0581民初342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