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保存与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存,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315号原告吴保存,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东段电业局南院光明小区3号3单元109,统一社会征信代码:91411400586043744Y。法定代表人:邢孝磊,职务总经理。被告: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阳区南京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邢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存与被告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吴保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吴保存负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