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某艳与王某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艳,王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404号原告:周某艳,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营口市人,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王某生,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艳与被告王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温士俊人民陪审员 井旭海人民陪审员 谢德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舒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