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69号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董月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于静,女,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28元(已预收80.64元),减半收取80.64元,由原告阿荣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景荃审 判 员 高 杰人民陪审员 魏成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