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41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与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组织机构代码75795913-3。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鸠山乡大潭沟村,组织机构代码56370835-2。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该公司董事长。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与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员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代理审判员 孙 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卜嘉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