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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邹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31号之一原告:邹某,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福县。被告:吴某,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安福县供电公司干部,住安福县。原告邹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刘小凤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