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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海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274号原告: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34XXXX。法定代表人:艾鹭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双,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峰,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告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交纳相关费用后,未在七日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董晓勇人民陪审员王晓楠人民陪审员王艳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