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艳丽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艳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姚艳丽,女,1967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中宇,经理。姚艳丽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存款(收入)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已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