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永财与董德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财,董德强,柳河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500号原告:王永财,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董德强,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柳河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孙琦,主任。原告王永财与被告董德强、柳河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对争议房屋进行确权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永财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