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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永财与董德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财,董德强,柳河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500号原告:王永财,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董德强,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柳河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孙琦,主任。原告王永财与被告董德强、柳河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对争议房屋进行确权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永财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