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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关家喜、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家喜,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木之典家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817号移送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关家喜,女,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二座1111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木之典家具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商业城开发区东鸣家私城*排*座首层12前仓。广州市白云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关家喜、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木之典家具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本案受理费34960元,由被告关家喜、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木之典家具店负担(被告关家喜、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木之典家具店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2017年6月2日,本院民二庭以关家喜、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木之典家具店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960元,本案执行费42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关家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木之典家具店、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关家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木之典家具店、佛山市金博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