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俞廷运、刘冬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廷运,刘冬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廷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冬,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00523423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潞灌乡南场村84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l7年6月6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廷运、刘冬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廷运、刘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贾强强(已判决)建立了一个群号426690163名为“群狼会友”的QQ群,并通过主动添加和同意申请的方式添加了大量成员,期间李某、王笼、黄某、刘某(四人已判决)与被告人俞廷运、刘冬先后加入该群并成为管理员,行使管理员权限。后该群发布大量色情视频被举报,经泊头市公安局侦查,该群成员已达到500名,发布色情视频466部,经鉴定其中的140部视频录像属于淫秽色情视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发布视频清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廷运、刘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俞廷运、刘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并查明,俞廷运在群里发过七八个淫秽视频,刘冬在群里发过三四十个淫秽视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泊头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淫秽光盘四张、群狼会友QQ群发布的视频清单、群成员名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予以证实,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二被告人当庭均无异议,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廷运、刘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廷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冬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房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