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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朱大容申请执行向军华、周素秋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51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容,向军华,周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大容,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向军华,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蔡家湾村2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401214495。被执行人:周素秋,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朱大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军华、周素秋立即归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21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军华、周素秋的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果,找到被��行人向军华、周素秋老家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蔡家湾村村委会及向军华的父亲向洪林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向军华、周素秋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在家,债务较多,电话联系称在云南打工,具体位置不详。经查,被执行人周素秋仅在陕西注册有桑塔纳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朱大容明确表示暂不扣该车,至今未受偿。本院未对该汽车进行查封,也未实际扣押。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朱大容,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征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