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730号原告:崔某某,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梁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雅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