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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458号之一原告焦作市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靳继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被告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金、吴林妍,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作市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市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焦作市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