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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4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朱翠华、邴光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朱翠华,邴光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812号之一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2819-6。被告:朱翠华(已死亡),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邴光辉,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翠华、邴光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朱翠华死亡,原告不要求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承担责任,并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 忠审 判 员  张 聘代理审判员  赵永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榕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