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4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朱翠华、邴光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朱翠华,邴光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812号之一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2819-6。被告:朱翠华(已死亡),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邴光辉,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翠华、邴光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朱翠华死亡,原告不要求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承担责任,并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 忠审 判 员 张 聘代理审判员 赵永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榕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