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唐作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作用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作用,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小学文化。2015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5日由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罗立,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作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湘03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作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唐作用不服,以其没有犯罪故意、没有实际破坏农用地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就湘潭县国土局向被告人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等关键证据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定事实时又采信了相关证据,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违反了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晖审 判 员 李柏文审 判 员 夏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