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姚亚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法定代表人:刘则邹。上诉人佛山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涉讼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判��周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