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与谢照明、高玉红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谢照明,高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上街2号。负责人尚游。委托代理人邓洪燕,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引忠,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照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玉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与谢照明、高玉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2016)川中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大成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厚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