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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永乐、李某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乐,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民特8号申请人李永乐,男,200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人李某(系李永乐之妹),200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永乐、李某申请宣告刘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永乐、李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李小兵与母亲刘影于2002年下半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先后生育申请人兄妹二人,但母亲刘影2012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刘影失踪。经查,刘影,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李永乐、李某之母亲。被申请人刘影与申请人李永乐、李某的父亲李小兵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9月18日生育申请人李永乐,2007年6月15日又生育申请人李某。2012年年底,被申请人刘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李小兵因病身亡后(其户口于2014年6月10日被注销),申请人李永乐、李某则由其祖母夏淑分直接抚养。2017年4月8日,申请人李永乐、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刘影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永乐、李某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刘影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李永乐、李某的直接抚养人夏淑分为失踪人刘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